如今,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其中,群聊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经常会建立各种各样相关话题的微信群,极大方便了大家的沟通和信息共享。那么,如果在群聊中,因某些原因,被群主踢出微信群可以起诉群主吗?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讲述这个在生活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小张是某小区的业主,平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比较活跃。某日,小张怀疑小区业委会不为小区老百姓的诉求问题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质问业委会,并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等事项。
随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小张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且情绪比较激动,用侮辱性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群主老李见状对小张进行了规劝,但反遭小张的攻击。老李无奈之下,将小张踢出了微信群。
对此,小张更加愤怒,觉得自己作为小区业主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于是,小张将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老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老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那么,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依据以上规定,法院认定老李作为微信群管理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小张移除群聊,是互联网群组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规则的体现。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张的起诉。
由此可见,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了合理的划分,既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