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学伟律师
【原载于】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06 二审调查取证
一、二审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二审时如果能搜集到有效的证据,对于二审辩护尤为重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23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二审中调取到新的证据,该证据对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有重大影响,达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二审就有了法定开庭事由,就需要开庭审理。相较于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相应地增加纠正一审判决的可能性,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二、二审调查取证的范围
(1)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对于公诉人指控的证据系由非法取证而来的,应当及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如果一审时没有提出,或者已经提出未被排除,二审时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并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二审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一审相同。《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第3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第1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二审案件的辩护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对于一审应当提交而没有提交的证据,应当查明未提交的原因,重新评估提交的必要性,作出是否提交的决定。
(3)对于一审已经提交而法院没有采纳的证据,该证据又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应当在二审审理期间继续提交,并详细论述应当采纳的理由,争取让二审法院重新评估该证据并采纳。
(4)对于二审期间新发现或新出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搜集或申请法院调取,并详细论述该证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争取开庭审理。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一审时未认定自首。二审时辩护律师会见时跟被告人了解到案情况,被告人是经办案人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卷宗中关于到案经过没有提到这一情节。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人通话记录,并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详细到案经过。后公安机关出具了到案经过,确属电话通知到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属于自首,调整了刑期。(未完待续)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田文昌老师、梁雅丽老师、门金玲老师的指导,在此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