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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若松:退役军人化身“白车侠”闹市拦停失控车——杜志军见义勇为事迹剖析
郝若松律师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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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0月7日的湖北通城,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将一位“平凡英雄”的形象烙刻在了人们心中。杜志军在面对失控车辆冲向人群的危急时刻,毅然决然地选择了用车身顶住失控车辆,避免了一场可能的社会灾难。其英勇壮举体现了退役军人的担当精神,也引发我们对法律守护、社会责任以及人性光辉的思考。

一、退伍本色不改、有难挺身而出

杜志军,一名普通的退伍老兵,却在关键时刻展现出了不凡的勇气与担当。面对失控冲向人群的黑色轿车,他不顾自身安危,用车身死死抵住失控车辆,任车轮空转十几分钟,现场白烟滚滚,依旧不动如山。这种面临危险挺身而出的精神,正是军人本色和担当作为的体现,也是对退役军人这一光荣身份的最好诠释。

从军生涯的淬火历练,培养了其坚定的意志品质和无私的奉献精神。退出现役后,虽然身份发生转变,但那份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与担当却从未改变。在危机出现的那一刻,杜志军没有丝毫犹豫和退缩,而是凭借自己的出色驾驶经验和军人特有的敏锐洞察力,迅速做出判断,果断采取行动。他的英勇行为,不仅挽救了黑车驾驶员的生命,更保护了无数无辜群众的安全,用实际行动完美诠释了“退役不褪色”的深刻内涵。

二、法律为见义勇为护航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杜志军的壮举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着明确的保护和鼓励措施。《民法典》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如果杜志军没有挺身而出,失控车辆可能会冲向人群密集的商业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涉事司机可能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若失控车辆司机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控制车辆,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失控车辆司机明知自己无法控制车辆,仍放任车辆冲向人群,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弘扬社会正气、彰显道德风尚

杜志军的事迹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他被广大网民誉为“白车侠”和“身边的超级英雄”,杜志军所驾驶白车的车企表示将赠与他一辆新车,当地民政部门也已经为杜志军申报见义勇为和“湖北好人”的荣誉称号,这不仅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赞赏和尊重,传递了正能量和社会责任感,更是一次对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深刻教育,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深入思考。在法律层面上,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而在道德层面上,每个人都有保护他人、帮助他人的责任。杜志军的行为告诉我们,在面对危机和困难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挺身而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考验。在此情况下,更需要像杜志军这样的榜样力量来抵制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我们应该向杜志军学习,学习他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的精神,学习他在法律面前的正义与担当,学习他对社会责任的深刻理解和积极践行。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和支持、加强对于社会责任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普通人敢于在危急时刻“路见不平一声吼”、共同守护我们的社会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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