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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实务(十)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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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

【原载于】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10 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

问题八: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后,还能会见被告人吗?

从程序原理和辩护权的规定上看,只要在有委托权限期间,都应该允许会见。二审裁判文书向被告人送达后,二审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辩护律师就不能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如果再会见,只能启动申诉程序,等到被告人去监狱服刑以后,到监狱去会见。所以二审阶段的最后一次会见,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及家属充分说明这一点,避免被告人拿到二审裁判文书后着急见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又不能去,引起被告人和家属的不满。

实践中,有些看守所在二审裁判文书作出后,仍然可以会见。所以如果案件需要,辩护律师也可以同看守所充分沟通,争取会见。如果当事人再需要委托辩护律师代为刑事申诉,则依法办理。

问题九: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联系一审法官?

可以。二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与一审法官取得联系,就一审判决书情况进行交流,了解其判决书中没有写明的判决理由和依据,为上诉及二审辩护做准备。

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审法官可能以无法核实身份、不符合程序规定等理由拒绝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可向一审法官展示或邮寄二审委托手续,让一审法官核实身份。在沟通时,应本着虚心请教的态度,向一审法官了解、探讨一审判决情况,切不可态度强硬。

问题十:一审宣判后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可以。根据《刑诉法解释(2021)》第39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同时该解释第399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问题十一:二审中是否可以对一审已经质证的证据再次进行质证?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当然可以对一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再次发表质证意见。

但根据《刑诉法解释(2021)》第399条之规定,二审开庭审理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时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的辩护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与上诉状、二审辩护意见内容无关、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部分,无须再重复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已经质证的证据进行再次质证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一审时虽然已质证,但未被采纳,需要强调、或有新的质证意见,二审时仍然可以且应当发表质证意见。

实践中,对于一审中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如果再次发表质证意见,可能会被二审法官认为重复意见而打断。此时应该申明再次质证的意义,并且突出重点,尤其是与一审时不同的质证意见。

问题十二:一审时检察官未出示的证据,二审时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出示?

可以。刑事二审新证据,应该从广义上进行界定,即在二审程序中发现的未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都可以视为二审的新证据。

有些证据,一审时未被检察院移送,一审辩护律师也未提出;有些证据,虽然检察院移送了,但未在一审庭审时作为控方证据出示。二审辩护律师如果认为这些证据应当作为二审的新证据,可以向法庭提出,作为新证据提交,并发表举证意见。如果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该证据进行评价;如果开庭审理,出庭的检察员应当质证。

问题十三:一审中申请回避被驳回,二审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不可以对一审的合议庭、检察官或其他人再次提出回避。回避事项属于程序性事项,只能在程序尚未开始之前提出“回避”才有意义。如果已经是审理完毕的程序,则无“回避”可能,只能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违反回避”的法定后果提出或“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等辩护意见。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用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单独就该回避问题提出上诉。能够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决定回避的人,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没有权利进行复议。复议需要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且只有一次机会。但是如果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回避理由被法庭驳回回避申请的,不得申请复议。

可以在二审开庭前对二审合议庭组成、检察员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在二审中,作为二审辩护意见的一部分,可以就曾出现的该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案件背景,影响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客观公正性的认识。比如某些案件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对被告人过分贬损,二审时可以提出该问题,质疑其起诉的公正性。

总之,二审案件辩护有着一些与一审辩护不同的重点、难点,需要一些不同于一审辩护的技术、技巧。律师在全面熟练掌握一审辩护基本功的基础上,深谙二审程序原理,总结个案中二审辩护的成功经验,对一些特定情形的辩护形成“条件反射”,争取实现最佳辩护效果。(完)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田文昌老师、梁雅丽老师、门金玲老师的指导,在此特别感谢!)

标签: 东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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