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屡次登上热搜。近日,广大网民对又一起“校园霸凌”典型案例的讨论再次把这一社会问题推上热搜。陕西安康,一名12岁的男孩在上学期间,被两位同校的男生,围堵在操场,竟打成了半植物人。男孩重度智能减退,智力倒退到5岁幼儿,生活无法自理。然而,施暴者却没有受到任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事情的起因只是王先生12岁的儿子因小事得罪了校园小霸王,就遭到了对方惨无人道的殴打。孩子被打成了一个痴呆儿,王先生心痛不已,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申请赔偿儿子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22万余元。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两位施暴者的家属共同赔偿王先生一家164万余元。
然而,判决下来后,施暴者的家属却没有进行任何赔偿,甚至躲了起来。由于对方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如今医院鉴定结果是,孩子必须立即手术,如果时间拖延过长,有可能彻底成为植物人,但手术费高达100多万元。王先生无可奈何,只得将此事曝光到了网上,随即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慨。
那么,此起“校园霸凌”案从法律上应该怎么看呢?下面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点来和大家谈谈看法。
首先,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问题。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其中,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12周岁—14周岁年龄之间的未成年人,只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经最高检核准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具体到本案,两位施暴者将受害者打成智力减退的半植物人状态,这样的行为明显属于情节恶劣,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在为何没有承担,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两位施暴者的年龄未满12周岁。
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说,如果两位未成年施暴者的家长,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话,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从本案来看,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赔偿,则并不构成此条规定的相应罪名。
每次看到这样的“校园霸凌”案例,就令人心痛不已。杜绝一切校园霸凌行为,老师、家长和学生需要齐心协力,携手合作,营造一个互相尊重、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让每一个学生都感受到校园的温暖与安全。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消除校园霸凌行为,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在阳光下自由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