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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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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双方及家庭关注的焦点。我们经常会产生疑问,什么样的财产属于我们的个人财产,什么样的财产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个人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是夫妻双方约定,归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针对价值较高的房产,也有个人财产的特别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那么,什么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除以上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以个人财产去做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等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有对方一份的。因此,明确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不仅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也能为夫妻双方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标签: 东方说法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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