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解决新旧公司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共八条,新公司法有49个新增条文、181个条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整合,《规定》选出27个具有典型性的条文,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
《规定》第2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针对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中常见的合同、公司决议效力问题作出规定。遵循“从旧兼从轻”基本法理,旧公司法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新公司法进行实质性修改,删除该规定或转化为任意性规定,对公司决议、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上适用新公司法。《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依据旧法及司法解释认定无效、但依据公司法有效的3种特定情形,新公司法溯及适用。具体适用情形为: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旧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公司成为其所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出资人;而新公司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其所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转变体现了新法对公司自治和独立经营的支持。在我国,特定类型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被限制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避免因对外承担责任而造成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对于国有企业等少数公司的投资限制仍然存在,但总体上公司法鼓励公司自主决策,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转变有助于公司理顺经营理念,更好地利用资本,促进经济发展,符合有利溯及规则,新公司法可溯及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旧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2.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的使用规则。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删除了旧公司法不得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新公司法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此变动契合了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一方面有助于财政困境中的公司迅速恢复盈利能力,避免因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吸引新的投资;另一方面提升了资金利用效率,允许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实现资本的最大化利用,符合有利溯及规则,公司法可溯及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旧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3.关于母子公司的简易合并。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是关于公司简易合并的规定。旧公司法并未规定简易合并情形,对于公司合并事项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合并无需经股东会决议。对于简易合并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可溯及适用新公司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