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为了激励员工提升绩效,不少公司推行了“末位淘汰制”,通过考核将表现排名最末的员工淘汰出局。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可以明确,在法律上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末位淘汰制”并不是法律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依据,其不满足公司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考核排名末位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不胜任现职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员工排名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解除条件。
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岗位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因员工考核排名末位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末位淘汰制”作为现今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工具,必须依法实施才行。用人单位应平衡管理需要与法律要求,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遭遇此种情形,要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