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解决新旧公司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共八条,新公司法有49个新增条文、181个条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整合,《规定》选出27个具有典型性的条文,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三、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
《规定》第3条是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针对与公司有关纠纷中的合同履行行为作出规定。本条规范性质属于衔接适用规定。所谓衔接适用问题,是指法律事实跨越新旧法律的效力期间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当一个法律事实的不同部分,或者多个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分别落入了两部法律的有效施行期间,这时既不能说法律事实的全部发生时间在旧法有效施行期间,也不能说法律事实全部发生在新法有效施行期间,如何确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就成为一个很复杂和有争议的问题,这也是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中的难题。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0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定》第3条参照《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之溯及力进行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履行行为跨越新旧公司法,因新公司法施行前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后,由于旧公司法未否定相关合同的效力,而新公司法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导致履行行为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后的,应根据过错认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规定》列举了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适用新公司法的3种情形。具体适用情形为:
1.关于禁止非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新公司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股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此修订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及稳定性,符合公司法立法目的,故可溯及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2.关于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新公司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此修订目的在于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防止出现不当控制,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公平性,新公司法可溯及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3.关于禁止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了公司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进行担保,此类交易中并不适用公司担保规则,并不能因为该交易进行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后发生担保的效力。旧公司法、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禁止上述行为。如果允许股份公司为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提供担保,本质上是侵蚀了公司资本,导致公司资本无偿流向股东,新公司法可溯及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