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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失权制度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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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如今公司日常运营中,公司的部分股东未能按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对此,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完善了“股东失权制度”,以强化股东责任意识,保障公司的利益。

那么,当公司的部分股东怠于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出资责任时,在已经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下,公司应该怎么救济呢?

首先,股东失权制度是指在公司股东未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其出资责任时,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剥夺其股东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适用,旨在保护公司正常运营,避免因个别股东的不当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公司的董事会发现公司股东有瑕疵履行出资责任的情况,就可以对其书面催告其履行出资责任。当董事会发出催告通知之后,在合理的宽限期内,该股东还是拒绝履行出资责任,此时董事会就可以做出关于该股东失权的决议,然后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该股东在接到通知后,如果不服的话,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去确定失权决议的效力。如果法院认定这个失权的决议是有效的,那么,该涉事股东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失去相应股东权利。原股东失权之后,他所空下的这部分股权,应该在6个月之内转让给其他人或者直接把这部分股权减资注销掉。

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失权制度为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股东在加入公司时签订出资协议并承诺按期出资是一种法律义务,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股东权利的丧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签: 东方说法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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