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
但是在案件一审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侧重点也会有所区别。按照刑事诉讼推进的程序节点进行区分,可以将会见大致分为:首次会见、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审前会见以及庭审后会见。不同的时间节点会见的侧重点存在一定的区别,本系列文章将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为大家一一讲解。本文首先讲解首次会见,具体如下:
一、首次会见
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之前,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关押的时间、地点以及涉嫌的罪名。对于不同地区的看守所,需要提前与看守所沟通,确认关押的具体位置,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提前预约排号,能够安排会见的时间等重要问题,确保能够顺利会见。
律师在会见前,需要提前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手续文件,包括律师的执业证、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函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家属出具的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委托书替换为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在前往会见时,也需要提前准备好空白的委托书,如后续需要再次会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手续文件。
一般情况下,律师首次会见是家属代为委托,因此与当事人建立信任是极其关键的一步。在首次会见中,需要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基本信任,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文关怀、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专业的法律帮助、告知其法律上的权利。
首次会见时,首先,需要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辩护律师的基本情况,包括律师本人的情况以及接受家属委托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情况,表达家属的关切,了解其身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情况。其次,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介绍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和重要的时间节点,了解案件是否存在程序性问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再次,了解案件的情况,关注案件的细节。最后,询问是否同意辩护继续为其提供辩护,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会见笔录。
法条链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7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