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婚姻的基础是信任,法律对婚姻的成立和解除都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婚姻是否可以撤销?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结合被隐瞒方是否明知对方的隐瞒行为,以及撤销请求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这两点来判断。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规定。
虽然《民法典》婚姻篇中相对于原《婚姻法》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但《民法典》也新增加了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针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撤销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另一方在婚后发现真相后,应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否则可能失去法律救济的机会。若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一方在婚前确实不知道对方相关重大疾病的事实,且在撤销权请求期间内主张,法院即可支持撤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如一方在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在知晓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支持撤销后,还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