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有限公司股东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和质押、转让股权等。然而,当公司的股东决定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时,其他股东是否有权提出异议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股东有权自主决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因为股权质押并不直接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那这时可能就有人提出疑虑,既然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那如果这个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质押出去,到期万一股权被强制执行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还能受到保护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以,即便股权质押出去,质押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债权,也是要经过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道程序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区别。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股东自发性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时间是30天,接到通知30天内不答复,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行权时间则为20天。所以如果想要对被转让或者被执行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一定要注意行权时间的问题。
因此,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自由质押其股权,其他股东无权提出异议,但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需关注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质押的股权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