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
但是在案件一审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侧重点也会有所区别。按照刑事诉讼推进的程序节点进行区分,可以将会见大致分为:首次会见、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审前会见以及庭审后会见。不同的时间节点会见的侧重点存在一定的区别,本系列文章将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为大家一一讲解。本文讲解批捕前会见,具体如下:
二、批捕前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侦查机关最迟在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就是刑事案件中所谓的“侦查阶段黄金37天”。在被提请批捕的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批准逮捕申请书是最重要的工作。侦查期间,办案机关并不会将案件的侦办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因此会见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来源,能够帮助辩护律师作出基本的判断。在批捕前的会见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了解讯问的情况,可以了解办案机关讯问的重点,大致判断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是否变更、增加罪名等情况,对于律师及时调整辩护方式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在会见时,辩护律师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需要进行核对是否与其供述相符,记载有误时提出要求并修改,不能盲目签字。最后,在批准逮捕前的阶段,侦查机关可能会忽略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概率较小,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有严重疾病等情况还是可以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此外,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会见的具体情况,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原因在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中向检察院阐明,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批捕。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