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
但是在案件一审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侧重点也会有所区别。按照刑事诉讼推进的程序节点进行区分,可以将会见大致分为:首次会见、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审前会见以及庭审后会见。不同的时间节点会见的侧重点存在一定的区别,本系列文章将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为大家一一讲解。本文讲解批捕后会见与审查起诉后会见,具体如下:
三、批捕后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可能意味着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较为翔实,在目前捕诉一体的制度下,案件大概率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细节,为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庭审作准备。
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罪名的法律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解释哪种行为构罪以及罪轻罪重的相关规定。其次,在批捕后的会见中,辩护律师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每次供述中的细节和事实。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并且如实告知律师案件的真实情况,辩护律师才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相适应的辩护与帮助。再次,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办案机关讯问的内容。通过公安机关讯问的问题,来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分析案件的进展,便于律师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辩护策略。最后,根据会见过程中了解的案件事实,结合检察机关的态度,在适当时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四、审查起诉后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阅卷权。在案件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需要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在案证据的情况。
首先,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已经完成阅卷工作,对于案件的大致情况以及在案证据有了一定的了解,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的证据,并阐明能够指控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其次,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卷宗中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并且再次向其确认是否存在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如果存在申请调取。最后,要与犯罪嫌疑人确定最终的辩护策略,辩护律师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律师意见。
在会见过后,辩护律师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形成相应的意见书。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的,需要在在检察院起诉前提交不起诉申请书、撤回起诉申请书,如做罪轻辩护的及时提交认罪认罚从宽律师意见。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