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当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胜诉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后,往往期望债务人能够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然而,现实中不乏债务人无视法律威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况。那么在执行阶段法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债务人履行?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有哪些财产可以被执行?以及作为法人的债务人在执行阶段又要哪些手段可以追回债务?本系列文章将对此一一阐述。本文首先讲解法院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
一、法院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
1、限制出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部分法院制定专门限驾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1)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
2)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
3、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多起执行案件。
4、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5、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全方面的限制,对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进行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6、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7、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8、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9、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0、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在线划扣、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司法建议: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二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四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