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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的归属,该如何确定?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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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创作者】韩爽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引入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应该如何确定呢?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在此期间新增的财产与债务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或债务,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来进行判断。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故而,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如约定离婚冷静期内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但约定应当真实明确、合法有效,不能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若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将适用《民法典》规定来进行认定。

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建议夫妻双方最好提前沟通财产归属问题,并形成书面协议,尤其是涉及大额资产或重大投资行为,避免随意处置引发后续纠纷。离婚冷静期并不意味着夫妻已经正式离婚了,在此期间所得财产,应慎重处理,通过合理合法的约定,夫妻双方可以有效避免财产纠纷。

标签: 东方说法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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