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当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胜诉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后,往往期望债务人能够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然而,现实中不乏债务人无视法律威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况。那么在执行阶段法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债务人履行?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有哪些财产可以被执行?以及作为法人的债务人在执行阶段又要哪些手段可以追回债务?本系列文章将对此一一阐述。本文讲解法院对公司采取的措施。
二、法院对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是执行案件中常见的被执行人,但是很多公司并不会主动履行义务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就导致很多申请执行人即使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获得胜诉,也无法实现合法权益。那么,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来督促被执行公司履行义务,尽可能地实现合法权益呢?
1、限制高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限制出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4、罚款、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申请限制被执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暂停办理被执行公司的变更业务。但是这项限制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具体能否操作可与案件受理法院以及承办法官进行沟通确认。
6、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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