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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影响
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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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2012年解释)相比,增加了107条,对200多个条文做了实质修改,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都有很大的影响。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半是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到刑事案件中,因此对该司法解释中关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规定格外关注,本文也就从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影响浅谈一些我个人的认识。个人总体感觉主要有两点,一是新刑诉法解释在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从而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更多的权利,虽然还未达到与辩护人同等的权利,但是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权利基本相同的理念开始进入到法律规定层面;二是解释对一些法条作出了变更,需要诉讼代理人相应调整工作思路。


一,强化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保护,体现出立法活动、司法理念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尊重。


       1、赋予诉讼代理人同等的阅卷权。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法律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之前2012年解释第五十七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规定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法院和检察院许可,因此诉讼代理人在要求阅卷时往往会被检察院和法院以“不许可”为由,无法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后续工作。虽然可以通过控告、申诉等方式来解决,但是往往耽误了宝贵的时间,浪费了大量的成本,并给被害人群体带来了负面的司法感受,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解释这一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2、认罪认罚听取被害人的意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两高三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检察院往往在未通知被害人、更未听取意见的前提下就对被告人作出了认罪认罚,并作出了较轻的量刑建议;有时候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的意见,但检察院也未移送给法院,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再行听取被害人意见,造成诉讼拖延。故为了保障法律严格实施,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二)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未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解释这一明确规定,要求检察院在做认罪认罚时必须落实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这一规定,倒逼检察院必须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参与案件、发表意见提供了制度保障。


       3、积极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近几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的八种情形之一;最高检也在积极尝试司法救助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这次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方可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给与相应国家救助。”比如帮助被害人寻求经济救助、心理帮助以及就业、学习等方面的司法救助。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关注被告人的刑事裁判外,还要多和司法机关沟通,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以获得被害人利益最大化。


二、解释条文的一些修改,需要诉讼代理人需要调整工作思路。


       1、调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思路。此次解释明确不判赔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需要诉讼代理人更加注重与嫌疑人、被告人谈判,争取达成和解或者谅解。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通常高达七八十万甚至上百万,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难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两金”属于物质损失,因此诉讼代理人有时候为了给被害人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会选择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单独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以获得刑事判决中无法判赔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但是这次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两金”。如果坚持另行提出民事诉讼,那么根据解释第二百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起草小组解读中也明确,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先使用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部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因此被害人一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期适用《民法典》来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因此诉讼代理人需要更加注重利用认罪认罚、谅解书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嫌疑人、被告人量刑上的影响,为被害人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2、强调对涉案财物的关注。此次解释新增了大量条款解决司法实践反应强烈的涉案财产查封、扣押、移送、处置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和庭审过程中的调查,作为辩护人必定会加大对财产辩护的关注度,作为诉讼代理人,也要更加注重利用新解释的相关规定帮助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

       解释第十八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做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2)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具体操作规则;(3)设立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具体到工作当中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注重收集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提供涉案财物线索,争取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程序,这是后续申请先行处置或者以漏判涉案财物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先置条件。比如提供涉案财物权属的相关证明,财物系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明及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等等,积极主动主张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二是注意审查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理程序,是否随案移送,必要时及时提出先行处置申请。虽然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形,依职权主动处置,但是作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应当时刻保持维护被害人财产利益和控告加害人使其获得刑事制裁的双重意识,及时提出申请,尽早解决被害人财产损失问题。

       三是注意对判决中涉案财产部分审查,必要时提出抗诉申请。解释规定,在二审中,如果发现应当处置的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没有处置的,可以发回重审,就涉案财物通过判决的形式来明确处理;对于生效的判决,发现应当处置的涉案财物没有处置的,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专门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是刑事律师的行为指南和准则,无论是辩护方还是代理方都要学好、用好这两份利器,才可以做好精准代理、全面代理和高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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