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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周报(2022.02.19-2022.02.25)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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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新规速递

1.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发布

2. 上海首个“扫码点餐”规范指引出台

二.行业与监管动态

1.央行:暂缓施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银保监委会: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三.热点案例

1.最高检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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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速递

1.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发布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4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修改后的《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2. 上海首个“扫码点餐”规范指引出台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4日

来源:新浪财经

内容摘要:2022年2月22日,上海首个《餐饮行业“扫码点餐”规范指引》正式发布,引导经营者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指引》明确指出,餐饮服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对手机号、微信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或授权,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折扣或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注册或授权的,应当单独取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与扫码点餐服务捆绑。连锁餐饮服务行业各门店之间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共享范围并明确取得消费者同意。虽然《指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集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如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指引》指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经营者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行业与监管动态

1.央行:暂缓施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内容摘要: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按原规定办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暂缓实施《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后,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提出,《办法》针对不同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金融机构需要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并进行人员培训。为此,经研究,决定暂缓实施《办法》。


2.银保监委会: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1日

来源:银保监会

内容摘要: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四、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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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点案例

1.最高检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3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要内容: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办理,在“英雄烈士”的内涵界定,“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把握,刑事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等方面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把握,对自诉案件已经立案又符合公诉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三)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岳某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拍摄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二人断绝关系后,岳某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和写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并发给被害人的家属。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备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该案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钱某在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对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并通过选编该案,对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应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指导意见。

(五)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150余万元。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他人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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