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缓刑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期望达到的理想效果之一。但是,能否适用缓刑以及能否进一步压缩缓刑考验期却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如何深入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何把握国家对犯罪分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及如何从其他法律实践中借鉴参考有利模式为当事人进一步争取合法权益,是东方刑事团队每一位律师始终不懈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日,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东方刑事团队朱子安律师、张建银律师办理的田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因属于公诉机关办理的专案专办案件,且委托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存在不予判缓的可能。朱子安律师、张建银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有利情节,借鉴参考企业刑事合规的操作模式,综合考虑委托人的涉案情节,为其首创“个人整改”式辩护方案。两位律师为委托人量身定制了一套包含个人陈述、整改承诺、整改计划等材料的个人整改方案,作为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辩护的关键性材料。经沟通协商,公诉机关同意对委托人建议适用缓刑,并于庭审中当庭对委托人于案发前后所做的种种恢复性补救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