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刑事合规研究院赴
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调研学习
Dongfang Academy of Criminal Compliance
2021
从右至左依次为:许晓燕副院长、陶杨副院长、董坤执行院长、研究员王子
2021年6月25日,东方刑事合规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院长陶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教授)、副院长许晓燕、研究员王子赴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调研学习。2018年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率先进行了刑事合规相对不起诉业务的探索,是最早进行合规不起诉探索的检察院,且在探索过程中自主研发了合规不起诉的全套文本,此次合规研究院专程坐轮船至岱山调研学习,以加深对企业合规的理论研究及学习合规不起诉在不同地区刑事案件中的落地经验。
01企业合规座谈会
企业合规座谈会现场
东方刑事合规研究院与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企业合规座谈会。会上,岱山县人民检察院首先介绍了探索刑事合规业务的基本情况,该院卢宏辉检察长于2018年首次提出刑事合规概念,并成立专门的自贸区办案组,与鱼山现场指挥部建立刑事合规风险防控机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出一套以事前合规风险预警告知、事中刑事合规考察、事后多维度检察建议的合规业务体系,并出台了《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制度,探索性运用刑事合规权利义务告知书。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企业合规业务探索一直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如何有效解决问题,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目标,“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而是为了有效推进治理工作而创新”。岱山县检察院针对合规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认为对于合规企业的适用选择、如何提升企业的合规认可度、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加强外力的集合是做好企业合规业务仍需继续细化与努力的重点方向。岱山县检察院还就异地涉刑企业的合规整改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即寻求涉刑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协助,以判断该企业是否能够纳入合规不起诉考察范畴。
02沟通探讨
座谈会上,双方就“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案件是否能开展合规不起诉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只有在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工作,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特殊不起诉不适用于企业合规。双方还就探索过程中第三方监管机构的选定及报酬支付路径问题、刑事合规业内认可度较高但企业认可度相对较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03调研总结
本次调研,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于企业合规问题的深度思考与检察实践为研究院进一步加深对企业刑事合规的研究提供了更多延展性。东方刑事合规研究院将针对调研座谈会中提出的若干问题进行整合思索,不断深化企业合规理论研究,从更多的侧面、用更优的研究、站在更高的层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