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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强监管,小微私募何处去?
张晓利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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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快速增长并成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增长迅速。但在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也出现了严重的分化趋势,资源越来越向头部私募倾斜,而诸多小型的私募机构运行则更加困难,甚至挣扎在清算的边缘。


适逢金融强监管的当下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已经不能通过单一的“备案”彻底解决风险问题监管机关越来越关注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规模以及相应涉众风险尤其是近几年许多大型伪私募机构的兑付危机和今年下半年出现越来越多地产理财产品的“暴雷”更加凸显出强监管的必要性


根据私募基金“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将呈现更多的灵活性和层次性监管的针对性也将更强窗口指导的情形也会更多诸多私募基金机构将面临较大的监管检查压力和约谈压力,以前那种“自由散养”的时代终会成过去


据悉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开始要求大中型私募基金机构切实压降管理规模而对于小微型私募基金机构则根据不同的风险核查情形逐渐实现转型和出清不得不说未来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机构都将面临这些风险如何在当前金融强监管的环境下合法合规发展是摆在许多私募基金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之下小微私募基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内功修炼


第一根据自身情况尽快明确未来发展方向摒弃“保壳”思维


许多小微私募在注册成立并且备案成功后就一直处于迷茫状态甚至许多机构因无合适项目一直从事的是一些投顾咨询等业务也就是说许多机构更多是基于“保壳”的思维去展业更多是为了维护管理人资质而勉强生存今后这种情况将成为过去据悉长期不运营处于歇业状态的机构很大可能将会被列为异常或出清状态更有甚者近期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存在异常经营情况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而被中基协予以注销,部分疑似失联私募机构未按期与中基协联系而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存在被注销的风险。因此长期未展业的机构不应继续观望和等待而应尽快根据自身情况或转型或尽快发行产品或尽快进行合并或解散


第二切实进行自律自查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性沟通严格落实监管规定积极整改


回顾过去,为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基协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及2020年3月23日发布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如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存在异常情形(例如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等),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根据相关规定,中基协会通知该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应在限期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切实整改异常经营情形。否则,如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中基协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中基协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存在被注销的风险。


第三强化内控机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2月9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1)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内控管理机制,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强化内控管理,并应当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协会报告,办理变更手续。(2)自2021年二季度起,针对管理人疑似错报、漏报信息行为,协会将向管理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发送信息核查通知,进行私募行业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息核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官网对外公示。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管理人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办理新设基金备案等其他手续。(3)应当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同时应在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和备案承诺函中增加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相关内容。


第四如已完成转型或业务出清的机构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202151日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也就是说如果未来已经完成转型或业务出清的机构应尽快变更名称和营业范围防止因名称和营业范围中留有相关类金融的字样而被监管手段“误伤”


综上2021年开始,北京市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风险摸排和行业整顿,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针对管理规模较小长期未展业内部治理不规范涉嫌刑事违法等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严格的风险识别和警示。尤其针对小微型私募基金机构而言上述问题应尤其予以关注


本文作者张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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