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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举——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选择问题
许晓燕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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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出现越来越多刑事与民事交织的疑难案件,由此产生了刑民交叉实务问题及相应的业务领域。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举的程序选择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极为突出的程序难点,目前实践中仍未有统一标准。本文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梳理刑民交叉程序选择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的提出: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规定散见于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2020年修订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对此问题规定较为集中,也最常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中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该规定虽于2020年修订,但上述有关刑民交叉程序选择的内容并未修改,沿用1998年的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也出台过相应司法解释,2017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纠纷虽然不是‘同一事实’但是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相类似的规定见于2015年出台,2020年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在上述基础上,设立专章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分别审理的具体情形、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和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但上述若干司法解释的表述并不统一。首先,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未能统一,例如《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与《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采用了“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事实”两种不同的表述。此外,同一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亦有差别。《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中第一条、第十条分别采用了“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的提法,《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也分别采用了“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事实”的说法。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到底应该采用哪种表述,以及如何在疑难复杂的个案中适用均未达成共识。相较而言,《九民纪要》的规定更为详实、准确和统一:一方面,对于上述“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等表述间的冲突,《九民纪要》通过规定“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方式,间接肯定了“同一事实”的表述;另一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当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否则应当分别审理。


实践中的挑战:司法裁判结果尚不统一

《九民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设置的规则虽相对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力有未逮。究其原因,一是各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的表述存在差异,不同条文可能指向不同的判决结果;二是各法院对同一条文的理解不同。


实践中,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表述不同对裁判造成了影响。在“北京新华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应裁定驳回新华联公司的民事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公安机关”(裁决书见(2020)京03民初242号),一审法院的裁驳理由是本案中的民事与刑事部分派生于“同一法律关系”(即被告的集资诈骗行为)。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一条“不同的法律事实”的情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决(裁决书见(2021)京民终682号)。可以看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不同表述往往导致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因此,统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迫在眉睫。


事实上,不同法院对同一条文的理解也不同。在“刘某与郭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合同已经生效,但合同形成的原因与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的,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该案件系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亲属与被害人订立《承诺书》,承诺代为偿还债务后违约,被害人遂以犯罪嫌疑人亲属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本院不宜进行审理”,认定该《承诺书》“以集资诈骗罪名成立为前提”,因此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见(2019)京0113民初4048号)。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承诺书》虽然与《债权持有协议书》具有先后关系,但并非同一事实引发,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均有不同,郭某与刘某之间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2019)京03民终8548号)。两法院的裁定均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第十条中的“同一法律关系”,然而,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导致裁定结果不同。因此,推进司法机关对相关认定标准理解的一致性,同样刻不容缓。


以上案例显示,针对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问题,司法解释层面尚未形成一致表述,实践中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亦未形成共识,不利于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上的统一,尤其体现在对“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等一些重要概念的理解和适用上,导致有时无法做到“同案同判”,有损司法权威和裁判的可预测性。


可能的解决方案: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指导案例明确具体条文的适用情形和程序选择的判断标准。二是继续推动形成更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文件。三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明确相应的程序选择原则。


01最高法发布刑民交叉程序选择典型案例

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指导案例在实践中对统一裁判规则仍发挥积极作用,应当强调指导案例在刑民交叉程序选择问题上先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了颇为积极的尝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刑民交叉的十大典型案例审理裁判意见,其中多有涉及程序选择,2020年第二十三批指导案例之六也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刑民交叉问题中的程序选择。但相较于实践需求,指导案例的数量仍显不够。之所以需要推进指导案例的发布,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刑民交叉案件种类各异,难以类型化,短期内不易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定,指导案例能够对实践中多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提出明确的裁判标准,初步理顺裁判实践。从前述案例也能看到,有些裁判是在《九民纪要》生效后作出(如(2021)京民终682号),但并未援引《九民纪要》,也没有与《九民纪要》的规定保持统一,说明《九民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贯彻。其次,通过足够多相关指导案例的积累,可以为后续颁布更精确的法律规定做铺垫。


02进一步落实相关司法解释

除了发挥指导案例的积极作用,相关司法解释的统一和落实依然十分重要。可以看到,《九民纪要》中对特定问题的规定已经卓有成效。例如,《九民纪要》规定“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这是针对主合同涉刑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问题的重大突破。然而,《九民纪要》没有回应实践中更为普遍的,主合同涉刑后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当按照何种顺序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并非《九民纪要》有所疏漏,而是这些更为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定论,有待司法经验的进一步积累,留待后续再做更详细的规定。


此外,应当通过多部门联合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扩大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影响力。具体而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九民纪要》《涉及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影响一般限于各级法院,适用于审判阶段。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更倾向于适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由于刑民交叉程序选择问题涉及法院和公安两个不同主体,因此,有必要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多部门联合颁布司法解释。


03落实刑民交叉程序适用相关原则

当然,实践中大量案件尤其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仍需法官基于办案经验和实质正义判断。推进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统一性,不仅要细化相关规定,更要佐以若干办案原则。笔者提出三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原则:一是实质公正原则,刑民交叉的程序选择应当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不能使加害人获益。传统的先刑后民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证据的收集和强化证据效力方面。但同时也要看到刑事程序阻碍受害人利益保障的一面,例如,有些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久拖不决,此时如果坚持先刑后民的司法惯性,可能导致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迟迟无法弥补,而加害人从程序拖延中获益,此时就有赖于法官依据实质正义原则选择适当程序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诉讼效率原则,刑民交叉的程序选择应当考虑到国家、社会、当事人等各方成本以及从整体上尽可能缩短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确保案件整体上有序、高效地向前推进。三是合法性原则,无论法官如何选择刑民交叉案件适用的程序,都应当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框架下。如果程序选择方案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当被禁止。

结语

刑民交叉程序选择问题看似是个程序问题,但在个案中却实实在在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期待能够早日实现司法适用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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