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经济作为迅速崛起的新经济业态正迎来黄金发展时期。当前国内各大平台纷纷进入直播赛道。根据《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直播用户规模已达6.17亿,全行业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超过1.3亿。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拥有粉丝量超过 1万的红人达900万,MCN机构(红人经纪公司)数量突破2万家。与此同时,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网络零售店铺数量突破2000万,互联网消费者人群超过7亿。
在直播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下,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不应当被忽视。直播行为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包括直播平台、主播、消费者。下面就以最近出现的热点案例来简要说明直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司法机关对相关争议的判定。
【案情:抖音诉小葫芦网:获取、使用“抖音”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构成侵权】
原告微播视界公司于2017年上线抖音直播。被告 “六界”系“小葫芦”官网的开发运营商。原告诉称,六界公司的“小葫芦”产品未经许可,长期采取破解、伪装、欺骗等技术手段,突破原告的数据防护措施,非法抓取“抖音”平台的用户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笔打赏的时间、对象、金额),主播打赏收益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小葫芦”官网曾公布“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榜单,囊括“抖音”在内的各大直播平台数据。通过这些榜单,可查看到不同周期内“网红”主播的收益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头部粉丝”打赏主播数据(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单一的直播权益应当归于具体用户,但原告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通过运营涉案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其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的竞争利益值得保护。此外,原告收集涉案数据是基于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原告主张涉案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就行为方式而言,被告公司并未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在诉讼中存在陈述前后矛盾的情形。从行为后果来看,六界公司运营 “小葫芦”网站长期通过非正当技术手段抓取抖音平台非公开直播数据并经整理后公开展示,该行为破坏抖音运营方数据展示规则,损害其竞争优势;且数据本身涉及用户敏感信息,损害个人信息权利;数据的公开甚至或影响家庭、社会稳定进而导致社会总福利下降。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六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微播视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判决“六界”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此高密度新发新规发布,充分显示政府对数据密集型行业运行秩序进行规制的决心。结合最高检与相关部门强推企业刑事合规的大背景,直播平台与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在运营中应当格外关注对各类数据的获取、处理、存储与传输行为的合法性,积极开展数据合规。
2018年9月28日,小黄与天天好听公司签订《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约定小黄为天天好听平台的独家签约主播,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天天好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并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然而在合同期内,小黄却擅自在响叮当平台进行直播,而响叮当直播平台与天天好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为此,天天好听公司向小黄发送《警告函》,要求小黄立即停止在响叮当平台直播、注销响叮当平台账号。但小黄在收到《警告函》后仍在响叮当平台直播。天天好听公司遂起诉小黄。
法院指出,小黄未经天天好听平台同意,于响叮当平台进行直播,收到天天好听公司发出的《警告函》后仍继续在响叮当平台直播,该行为已违反《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的约定,显属违约。在以人声为主要直播内容的平台,主播个人声音以及相关演绎才是主播吸引流量、产生收益的核心,小黄在响叮当平台使用名称与其在天天好听平台的名称不相同,不影响对小黄违约行为的认定。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小黄赔偿广州天天好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三) 用户与平台之间可能涉及的法律争议
2020年11月7日,甲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开展直播间5折抢手机活动。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朱某在直播中途进入直播间,在主持人未开始倒计时之前提交订单并付款。甲公司之后多次通知朱某该订单不符合直播间抢购活动规则,为无效订单,需退款处理,并于2021年4月8日主动将价款3149元退还给朱某。朱某认为,案涉订单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应当交付订单所涉手机。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发货义务或赔偿朱某损失3149元。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涉案订单无效。法院指出,本案系因“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直播带货”属于网络销售新业态,在该模式下,更多地是以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将重要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如不考虑“口播”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点,亦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当“口播”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未按照主播要求提交订单,应为无效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直播作为新型网络销售业态,直播平台与主播、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的行为始终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接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在不存在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各主体也应从本质出发,明析要约与承诺的内容,依法参与直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