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自己创业、开公司的人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陌生,但是也有些人对该制度并不熟悉,我们今天就来讲讲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过度操控公司,混同公司财产等行为。基于股东实施的这类行为,从而认定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破坏,以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财产混同就不再做赘述,无非就是将股东个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那么什么是过度操控呢?
过度操控分为纵向过度操控和横向过度操控。首先我们来讲讲纵向过度操控。举例而言,张三是甲公司股东,同时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张三利用其在甲公司的控股地位,使用股东身份,操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日常经营,以此,如果乙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甲公司与张三都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横向过度操控是什么呢?同理,假如张三同时是甲,乙,丙公司的控股股东,张三为了规避风险,将债务全部转移到乙和丙公司名下,却将优质资产或者业务全部转移在甲公司名下。这类行为,就属于实施了横向过度操控行为。以此,如果丙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甲,乙公司以及张三都应当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我们聊聊法人人格否认的逆向情形,该情形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我们还是举个例子,假如张三是甲公司的全资股东,张三因个人挥霍,导致负债累累,最后张三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了甲公司中,或者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张三就未区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那么这种情况,如果可以确认张三与甲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话,甲公司也是需要对张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