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是关于市场交易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讲讲,民法典合同编中常见的三大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首先,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况是在合同中,需要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合同的相对方,可能出现突发原因,导致相对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举例简单说明,甲乙公司之间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后,乙公司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货仓失火,导致货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此时,甲公司就可以以乙公司很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乙公司主张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这就是甲公司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那么,顺序履行抗辩权又是什么呢?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作先履行抗辩权。
我们同样举例来讲,假如甲乙公司之前签订了一份动产租赁合同,双方本身约定由甲方先交付所租赁的动产,乙方验货后,再向甲方支付租金。但是甲方却突然要求乙方先支付租金,然后甲方再向乙方交付动产。此时,乙方就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先让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再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我们最后再来说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通俗的来讲,假如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约定是先付钱还是先给货,这个时候假如甲方要求乙方先交付货物,自己再给钱,那么乙方就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