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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厂小便事件”,当事人除行政拘留外,还会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吗?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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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啤酒厂小便事件”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大家纷纷对这种不文明的行为表示谴责。青岛平度市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经过调查后,对结果发布了调查处置通报。在麦芽车厢内小便的装卸工人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拘留,并第一时间将涉及的麦芽全部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

这起事件发生在山东青岛啤酒三厂。在抖音曝光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名工人爬进装运麦芽原料的车厢内小便,完全无视食品安全问题,行为非常恶劣。后经调查得知,在之前卸货过程中,该名工人与货车司机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才发生了这一恶劣行径。

官方在该起事件的通报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做了介绍,崔某某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那么问题就来了,该名违法的工人除了行政拘留外,还有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这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讲,给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免除刑事处罚。如果某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罚后仍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官方通报中也说明了,其已经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项刑事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达到三次;聚集三人以上公然损毁、破坏公私财物;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符合上述情节其中任何一项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因此,该名违法工人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根据其故意毁坏财物的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来确定其是否会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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