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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实务(五)
万学伟律师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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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

【原载于】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05 二审律师会见

被告人是整个案件及诉讼进程的亲历者,没有人比被告人更清楚案件的事实情况。在全面阅卷之后,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及阅卷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会见与被告人进行核实,以验证论断的准确性。同时,再次寻找有利辩点。具体来说,二审会见时,应就一审判决问题、开庭情况、证据情况、案件背景、有无新的证据线索、有无新的退赃退赔计划等方面与被告人充分交流,一次会见时间不够就多见几次。有效会见,是有效辩护的重点。

一、实现有效会见的途径是有效沟通

有的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会见时会对律师讲很多话,有事实问题,有法律问题,有案件背景等等。有些可能是根本与案件无关的家长里短、新闻八卦等。律师都应对这些信息充分听取,认真对待。对于和案件有关的问题,要充分吸收,加以整理,充实进二审辩护意见当中。对于和案件无关的问题,在把握执业风险的基础上,也应适当予以回应,目的是稳定被告人的情绪,做好被告人和家属的协调沟通工作,取得被告人和家属的信任。有些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理由根本不成立,有些虽有道理但没有证据支持。还有些理由有道理但应转化为法言法语,成为真正的辩点。辩护律师应学会分辨这些信息,作出相应处理。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有一个关键证人的证言被一审法院采信了。二审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称这个关键证人作伪证,其第一次证言对被告人并无不利,但第二次、第三次证言改变了说法,是因为被害人与这个证人关系要好,还听说被害人专门请这个证人吃饭,让其改变证言,但并无证据。会见完毕后,二审辩护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侧面打听与被害人、证人认识的相关人员,尽可能搜集关于被害人、证人二人关系及是否有吃请、给予好处等相关证据。又对该证人三次证言的矛盾之处提交了书面分析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合理推断证人改变证言的异常之处,从而尽量影响二审法官的判断。

二、应避免贬损、诋毁一审辩护律师

律师同行之间虽有竞争,但作为执业群体,有维护群体利益的义务,在被告人面前,有维护辩护律师执业形象的义务。应相互尊重和扶持,加强合作。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的一审辩护律师出现的问题,或者不认同的地方,二审律师可以不加评论。评价一审辩护律师时,意见应中肯,既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要赞扬其成功之处,唯有此才能显示出刑事辩护这个行业的成熟,才能显示出辩护律师的成熟与稳重,赢得当事人的好感。(未完待续)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田文昌老师、梁雅丽老师、门金玲老师的指导,在此特别感谢!)

标签: 东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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