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市法官遇害一事已经过去好多天了,热度却一直不退。嫌疑人党某因不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对王法官心声不满,在地下车库将王法官杀害。对于党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必须判处极刑,这点是没有争议,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信访,但不应当偏激,更不应当激动杀人。围绕着王法官生前判案党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公平公正问题,则众说纷纭,法院系统均称该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很多人民群众不予认可,法院方面也不再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解释。
网络对该案的讨论众说纷纭,且有很多错误,笔者根据法院对案件的公报信息及多年来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对该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注:本文仅代表笔者本人观点。
01 党某的实际住院天数是多少天?
法院通报“对党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未实际住院”。
于此可知,党某的实际住院天数是29天,并非14天或者15天。
02 法院认定党某未实际住院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通报“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敷用消痛帖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
于此可知,法院认定党某后14天未实际住院的依据有三点:(1)医嘱仅开4盒药;(2)交警部门认定党某伤势轻微;(3)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03 法院认定党某未实际住院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法院认定党某后14天未实际住院并不恰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可见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如果对党某的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党某有挂床行为,仅根据医院的开药记录就提出挂床。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是不合理的,不应将“挂床”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党某,至于交警队认定伤情轻微的论述,仅为了加强案件的公正性的衬托而已,实际上交警仅负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并不负责伤者的伤情情况,交警无权认定受害人的伤情。
04 法院认定党某未实际住院的后果
法院通报“对党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未实际住院……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医疗费:全额支持。(认定党某后14天未实际住院,但全额支持医疗费本来就存在矛盾)
按照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估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营养费:30元/天
误工费:河南省2023年城镇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0613元,111元/天
护理费:同样按照111元/天
交通费不清楚具体证据,暂不计算。
推测,党某每天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302元
后14天未实际支持即14*302=4228元
如计算交通费的未支持费用,也应在5000元以内。(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