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东方所郝若松律师针对此事件专门撰文进行了解析。点击关注:《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解析——隐忍背后的军人担当与法律正义》。无独有偶,另一起热点事件“男孩骑行摔倒遭汽车碾压身亡”同样引发全网关注。
据媒体此前报道,河北保定容城县一名11岁小男孩在跟团骑行时,不慎摔倒,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身亡。由于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事故转由刑警处理。如今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涉事司机姜某某执行逮捕。
但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姜某某及其家属,均对于被认定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不认可,认为这是交通意外,其没有犯罪。为什么交通意外事故却变成了刑事案件?目前涉事司机的亲友已经请了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我们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该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本案中,骑行的小男孩年仅11岁,还未满12周岁,按照以上规定,是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如今的骑行团或车队都是有组织的,如果骑行组织者对未满12周岁的小孩骑行上路不知情,则属于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组织者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其骑行上路而导致发生事故,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起案件中,如果涉事司机正常行驶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且事故发生时采取了必要的避让措施,其交通事故的责任可能会减轻。但无论与否,涉事司机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笔者认为,该起案件在责任划分上,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除涉事司机外,小男孩监护人、骑行组织者、道路的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该起案件的刑事责任判定应慎重考量,本案的处理结果更加关系着法律的公正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