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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项下的减资制度(二)
孙巧玲律师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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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巧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制度进行了调整由完全认缴制变更为限期认缴制,设置了最长5年的出资期限。新《公司法》的这一新规定使存量公司需要考虑是否采取减资的方式,以使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符。

新《公司法》项下的减资制度(一)旧《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减资规定条文进行了对比。最后,本文将对一般减资、简易减资的流程进行梳理,并对违法减资的后果进行论述。

二、一般减资的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减资的程序如下:

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应当如实反映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的数额、比例等情况,财产清单应当体现公司现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价值、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2.公司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59条和第112条,第67条和第120条公司减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会决议。

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说明、减资公告材料等。

三、简易减资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新《公司法》第225条在旧《公司法》第177条一般减资程序的基础上新增简易减资程序,确立了公司弥补亏损情况下更为简化的减资程序,提高了减资效率,也有利于尽快改变公司的亏损状态。新《公司法》第 225条规定简易减资的适用条件:

第一,弥补亏损是前置条件。公司首先应该按新《公司法》第214条用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才能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第二,简易减资非强制适用。满足弥补亏损的前置条件之后,公司只是“可以进行简易减资”,而不要求强制适用。

第三,不得分配或者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从事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将减少的注册资本用来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或向股东进行分配都导致公司资产流向股东,从而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必须适用一般减资程序。

正因为简易减资的核心特征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公司资产不流向股东,公司偿债能力不受影响。新《公司法》第225条特别规定简易减资的程序为无需通知债权人,仅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即可,大大简化了形式减资的流程。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违法减资的后果

旧《公司法》中未规定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只能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规定,在公司不履行法定减资程序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判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违法减资的后果,根据新《公司法》第226条、第255条的规定,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既要遵循程序要求,更要注重实质要求,若公司减资违反法律规定,则面临的法律后果为: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2.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3.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给公司债权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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