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
但是在案件一审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侧重点也会有所区别。按照刑事诉讼推进的程序节点进行区分,可以将会见大致分为:首次会见、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审前会见以及庭审后会见。不同的时间节点会见的侧重点存在一定的区别,本系列文章将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为大家一一讲解。本文讲解庭审前会见与庭审后会见以及前文所有律师会见阶段的总结,具体如下:
五、庭审前会见
庭审程序对于大多数被告人来说是陌生的,因此庭审前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辩护律师需要给被告人讲解庭审的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为被告人做好庭前辅导,避免影响庭审效果。
在会见过程中,要提醒被告人尤其注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首先,提醒被告人,各方会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对被告人发问,面对发问时,需要结合事实以及在案证据进行回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其次,提醒被告人提前准备最后陈述时,重点陈述最核心的诉求。最后,对于作无罪辩护或是作罪轻辩护需要向被告人释明原因,在诉讼策略上与被告人达成统一。
法条链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
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六、庭审后会见
庭审后会见被告人,可以向被告人了解庭审中遗漏或者认为需要补充的意见和内容,律师在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时可以适当表达。
七、总结
综上,在不同阶段的会见中,辩护律师掌握的案件程度不同,会见的侧重点会有所区别。在首次会见中,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就是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安抚被拘留人,表达家属的关切,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在批捕前后的会见中,需要细化了解案件的细节,了解当事人家庭与本人是否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书写相应的法律文书作准备。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的会见中,辩护律师已经完成阅卷工作,因此需要将会见的重点放在和犯罪嫌疑人确认案件事实上,并于犯罪嫌疑人确定初步的辩护方案,结合案卷的详情与法律专业知识,给出较优的辩护意见。由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大概率会经历庭审,因此在后续的会见中需要渗透简单的庭审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嫌疑人提前适应庭审的情况,保证庭审的效果。在庭审前会见中,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已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做好庭前辅导工作,保障庭审取得较优的结果。在庭审后的会见中,询问被告人对于庭审过程中的情况是否有需要补充的要点,结合具体情况在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中有选择地进行表述,并对案件庭审的情况进行总结,做好案件的收尾工作。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重视包括会见在内的刑事案件中所有环节,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律师会见是作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高效方式。因此,既要重视会见中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也要重视会见时对当事人的安抚,尽可能帮助当事人用良好的心态面对案件。在遵守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做好辩护的同时,还需要规避执业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会见过程中,做好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避免因特殊情况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