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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五)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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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

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需要明确会见的相关内容,下面将从会见的目的、会见的地点、会见的预约、会见的流程以及会见涉及的热点问题等角度展开,接续上一《刑事辩护会见实务》系列文章为大家继续讲解。本文首先讲解会见的目的,具体如下:

一、会见的目的

律师会见是提供辩护中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在首次会见的过程中,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促成案件代理的基础。其次,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案情,为辩护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要告知被羁押当事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做好当事人心理安抚工作,帮助当事人更好应对案件的侦办。最后,根据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愿,确定不同阶段的辩护方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可以在当事人被羁押时的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当事人会见和通信。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时不能私自带领家属会见,否则会见可能被中止,被反映到司法行政机关时律师可能面临处罚。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未完待续)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原创系列文章: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一)》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二)》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三)》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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