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曹仁杰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迅速走红。同时,网络主播也正式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纳入国家新职业之一。但是,在主播与平台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个法律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当前许多从事该行业的主播和公司签订的所谓合作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常以此为依据,主张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实,法律关系的本质认定并不仅以合同为准,而是要依据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在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当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首先,主播一般是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其次,主播直播所获的收益是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最后,主播是依照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
以上这些行为表明,主播事实上已经处于公司的人身控制和经济依附之下,已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尽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但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已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明显是属于劳动关系。主播应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主播虽为新兴职业,但其与平台公司的关系也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某一些大咖位的头部主播,往往与公司签订的是经济约。这类大主播通常自行组建团队、独立经营,具有较强自主性,不受公司人身管理和财务控制,双方更倾向于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就和我们以上说的情况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