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六)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4-23
分享

【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

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需要明确会见的相关内容,下面将从会见的目的、会见的地点、会见的预约、会见的流程以及会见涉及的热点问题等角度展开,接续上一《刑事辩护会见实务》系列文章为大家继续讲解。本文讲解会见的地点,具体如下:

二、会见的地点

会见的场所包括看守所、监狱、指定监视居住地、公安医院、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居住地等场地。不同的会见地点也透露出不同的信息,需要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

会见地点不同,需要遵守的规范性文件也有所区别。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律师会见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2018年)中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会见经过审判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不仅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还遵守《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修订);会见民事诉讼中涉诉的当事人,需要遵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当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时,需要遵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律师会见除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章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正在公安医院住院治疗或疗养时,律师需要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确定当事人的状态是否能够会见,再做进一步打算。上述监管严格的情况下,律师会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需要提前与有关部门沟通约见,且相关部门要保证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时,律师会见时需要注意避免被监听。

(未完待续)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原创系列文章: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一)》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二)》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三)》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四)》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五)》

热门文章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成立40周年庆典 暨“携手东方 筑梦未来”志愿公益活动启动仪式圆满举行
2021-10-12
东方律师事务所成立40周年庆典视频
2021-10-12
普法小贴士 | 日料店推“防辐射”套餐引众怒,真有用还是割韭菜?
2023-08-31
李佳琦怒怼网友翻车,网络直播购物中,消费者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2023-09-13
娱乐圈再曝偷逃税,袁冰妍被罚297万,任何人无视法律必受严惩!
2023-09-19
女子高铁拒绝换座遭殴打,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2023-09-21
女子让司机开50公里免费送还手机,究竟合不合理?
2023-11-15
女明星演唱会发表“河南人爱骗人”言论引争议,是否涉嫌违法?
2023-12-13
“给住院婆婆吃泡面”事件迎来反转,女子摆拍视频被封停账号拘留5日,您怎么看?
2023-12-20
“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男方被判3年,强奸罪的成立应该如何认定?
2023-12-27
“北京某公司女高管叫嚣违法裁员”引众怒,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2024-01-10
“济南一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引爆舆论,案件已提级办理,涉事学生是不是正当防卫?
2024-04-16
“水泥封尸”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2024-05-14
人贩子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引发全民热议!打拐防拐是全社会共同的斗争!
2024-11-13

电话:400-081-6699

邮箱:dongfang@df1981.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戊28号

官方公众号

©2021 东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京ICP备16005273号-2
法律咨询
400-081-6699
其它咨询
010—6333000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