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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七)
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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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卢金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明确案件的情况,了解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方案。

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需要明确会见的相关内容,下面将从会见的目的、会见的地点、会见的预约、会见的流程以及会见涉及的热点问题等角度展开,接续上一《刑事辩护会见实务》系列文章为大家继续讲解。本文讲解会见的预约,具体如下:

三、会见的预约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会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预约会见时,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进行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律师携带手续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首次会见时携带的亲属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时,可能会要求出示亲属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其次,部分办案机关在48小时之内可能会进行密集提讯,存在会限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在此时律师需要和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争取尽早会见当事人,避免48小时“卡点”会见的情形。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的案件的当事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会见前,侦查机关会事先通知看守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限制会见的情形中不包括涉黑案件或其他敏感案件。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因为重大敏感,看守所可能会以办案机关不允许、办案机关正在提讯不允许会见等理由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预约。此时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律师提供辩护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上一级机关反映、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向当地律师协会申请维权等。

(未完待续)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原创系列文章: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一)》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二)》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三)》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四)》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五)》

《刑事辩护会见实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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