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合规案例
1.安宁检察院合规整改帮助企业收入同比增长6成
2.海宁法院案例亮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大讲堂
3.助涉案小微企业走上整改“快速路”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运用“简式”合规推进依法经营
4.虚开发票涉嫌犯罪 小店区检察院“合规整改”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二、合规资讯
1.法院参与刑事涉企合规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
2.“四拼四比”展风采丨江苏法治报刊发吴玲院长文章:人民法院在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3.卓长立代表:推进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建设
正文
在审查起诉阶段,受新北区检察院的委托,安宁市检察院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开展异地企业合规整改、监督考察。听证会上,新北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团队代表详细讲述了企业合规整改措施及成效,安宁市检察院代表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成员对企业合规开展和考察验收情况作了说明。涉案公司代表表示,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更新了现代化经营理念,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合规制度后,销售收入大幅增加。
2.海宁法院案例亮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大讲堂
时间:2023-07-19
来源:嘉兴中院
摘要:“案例大讲坛”是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化案例工作改革,精心打造的品牌栏目。本期大讲坛选取了4件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会商。
海某得公司与龙某公司存在长期买卖业务往来,由龙某公司向海某得公司供货。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两家公司签订《廉洁自律约定书》,对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廉洁性问题作出约定。约定书中明确龙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某得公司人员给予回扣等,如海某得公司人员存在索要情形的,龙某公司应当拒绝并向海某得公司内审部门进行反映,不得隐瞒。如违反上述约定,龙某公司需向海某得公司支付以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此后,海某得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员工涂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材料供应商所送财物,并为相关供应商在原材料供应过程中谋取利益,法院判决涂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认定涂某曾多次收受龙某公司的业务回扣款10万余元。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亦产生了企业“内部贪腐”现象频发的新问题。本案中的海某得公司为破解这一难题,在尊重意思自治、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与其交易相对方签订了廉洁协议。该协议是民营企业为规范经营活动而采取以合同约定方式防范自身腐败风险的有力探索,体现了民营企业对合规经营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对该类倡导廉洁自律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市场经营行为,应当坚决用司法的权威维护协议的效力,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3.助涉案小微企业走上整改“快速路”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运用“简式”合规推进依法经营
时间:2023-07-21
来源:山西法治报
摘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虚开发票案中发现,该案系发生在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起刑事案件,涉案公司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等环节存在漏洞,各项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合规经营管理体系。经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合进行社会调查,查明该公司正常经营,为初犯偶犯,有企业合规的意愿和可行性。
近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小店区检察院针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动开展“简式”企业合规工作,让涉案小微企业走上整改“快速路”。开展“简式”企业合规工作,是指对涉案企业规模较小、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明确企业合规计划方向,进行监督考察并给予合规激励的办案模式。
针对该案,小店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税务机关代表、企业代表、侦查人员,围绕企业犯罪行为处理、企业合规整改等情况,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了证据材料、说明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犯罪单位主管人员王某某对犯罪经过、企业合规整改落实情况、认识和态度进行了陈述。税务机关代表说明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落实情况等。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围绕“国家税款损失是否挽回”“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措施”“涉案法定情节有哪些”等方面,向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经充分了解情况和讨论评议后,听证员对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表示赞赏,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的做法表示肯定,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其主管人员王某某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4.虚开发票涉嫌犯罪 小店区检察院“合规整改”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二、合规资讯
1.法院参与刑事涉企合规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
时间:2023-07-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梁健 钱晓颖
摘要:法院应当参与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但对于法院参与涉企刑事合规改革的理论依据、参与涉企合规从宽改革的目的与条件、参与的启动模式、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是否应当重构合规制度等问题,均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法院参与涉企合规从宽改革的依据; 二、法院参与涉企合规改革的目的与条件; 三、法院参与涉企合规改革的启动模式; 四、法院参与涉企合规改革面临的制约因素;五、关于涉企合规改革相关制度是否应当重新构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