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5日,购房人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产总价人民币150万元,购房人实际全额支付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其购房资质为“京十五条”规定的“驻京部队现役军人”,购房人当时拥有士兵证。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联机备案手续。
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政策解读有误为由,认为购房人不再具备北京市房屋购买资格,导致购房人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案情分析
购房时,“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必须是军官,普通士兵是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购房人实际上没有购房资格。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审查资质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失误。
但是,购房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各项税费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占有使用房屋时间长达十年。经与购房人详细沟通,发现其已在2022年4月8日获得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要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合同不符合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前买受人家庭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的除外;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规定”。自2022年4月8日起,购房人符合了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那么,判令某置业有限公司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无非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律师认为,在合同签订之日,购房人不合符北京市限购政策要求,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商品类住房的资格,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购房人符合了北京市购房政策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所以,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过户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四、案件结果
为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同类案件认为购房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原因在于自身购房资格的变化,并未支持逾期取得产权违约金的现实情况。经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充分协商,使其同意了配合购房人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并得到司法确认。
另外,代理律师经过向人民法院争取,购房人仅支付了70元案件受理费,减少了购房人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在开庭后7日内宣判,又节省了购房人的时间成本。
五、办案启示
代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要全面了解案情,协助当事人寻找对其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同类案件判决为当事人找到最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协商解决双方矛盾同样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