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建银、朱子安律师代理原告赵某某诉A公司、B公司及C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原告主张返还51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系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但两位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诉讼时效及证据情况均存在较大问题。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本案借款时间跨度较长,当事人碍于面子人情未能及时催要欠款,仅有几次催要行为又未能留下任何证据,两位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诉讼时效极有可能成为被告抗辩的重点。鉴于此,两位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组织话术,商定当事人与各被告之间的沟通方案,并帮助当事人在多年后成功固定催要款项的证据,化解了本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风险。关于本案证据情况的问题。本案最初的证据仅有一份借款收据,且因系借名出借款项,收据上记载的出借人姓名与当事人并不一致。结合该情况,在充分了解本案背景信息后,两位律师迅速为当事人准备补充证据材料清单,帮助当事人固定已有证据、搜集缺漏证据,最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出示了包含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大量证据材料,并经法庭同意,让本案全部五名证人出庭作证。
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原本对追回借款完全不抱希望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大获全胜,当事人对张建银律师、朱子安律师的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